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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艺术与百分比艺术建设

更新时间:2006-01-06 15:29:27 来源:网络 作者:潘绍棠 编辑:沈飞 浏览量:1319
潘绍棠(岭南美术专修学院任副院长、教授)

 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,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和迅速发展,同时它也提醒了人们对生存空间的多重认识,首先表现在对环境的切身影响的觉醒,开始审视居住空间的改善,以及对绿化、清新空气需要的必要,进而重视到环境的美化,并发展成为在城市建设中设置公共艺术成为一种高雅风尚。

  在这里首先要认识公共艺术的一般概念,所谓公共艺术(PABLIC ART),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,有时公共艺术可以象征一个民族的风貌,象征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域的繁荣和昌盛,也可成为一个古老文明的标志。也有时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再认识,有的则由实用功能向艺术功能全面过渡,如中国的长城,埃及的金字塔,希腊的巴特农神庙等均属此例。有的已成为人类的共同文化财富和遗产。

  公共艺术不仅包括大型的室外特定雕塑,有的学者认为:地标、纪念牌、实用体、建筑的装饰品、均可作为公共艺术的功能。小的如路标、报栏、商招、公共空间的步道、椅凳、栏杆、塔台、路灯、旗帜、信箱、电话亭、垃圾桶、喷水池、救火栓、公共车站牌等等,均可做为公共艺术的设计对象。广泛的认识公共艺术是有深刻意义的。国内不少城市已开始注意到这些公共设施的艺术品味,珠海市的公共汽车站,广州的电话亭和商招均出巨资进行了精心设计与制作。是从实用性到欣赏性的很好实践。

  但也必需认识到,“公共”一词,它代表的是公众(即多数人),它不同于在美术馆和画廊的艺术陈列,它以大多数人的艺术品味为追求的前提。

  当我们重新认识历史上的公共艺术时,不难发现它太多的与宗教和统治者的权利有关,中国众多的石窟和陵墓艺术便是极好的例证。打开世界艺术史时,也充满了这方面的实例。

  过去所推崇的大多为纪念性的公共艺术,如伟人、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的纪念碑雕塑,它均有着明确的宣传导向。大多由官方出资建造,目的让人们敬仰,而它的质量均取决于官方和个别艺术家的关系。

  现今由于广大民众对公共事物参与意识的逐渐增强,对公共场所的艺术设施的参与也主动多了,开始时一些公共艺术设施因为是从无到有,群众很少表示不满,但日子久了会对一些不成功之作,出现要求拆除的愿望。

  近二十余年来,由于人们普遍环境意识的增强,许多公共艺术品,不仅要满足人们观赏的需求,有时还要满足人们对它产生的攀登、触摸、拍摄等的需求,如亨利?摩尔的不少雕塑就考虑到这种情况。当然也要有安全方面的考虑,要避免公共艺术与公共安全方面产生矛盾。例如一些交通路口和道路中心小区的雕塑,常常被忽视了观众安全方面的考虑。公共艺术在材料上也不能危害对环境的保护,安装前要作结构安全检查,如抗震防风灾等的能力,注意到对人畜的安全,同时要有定期的清洁和维护公共艺术的制度。

  作为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,当然是雕塑艺术,但它不同于室内架上的雕塑,它不是雕塑家个人创作的自由展示,它的经费取自公众,又是城市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,它必需与园林、建筑、投资人、各界代表充分协商,它是集体性的艺术事业。它必需面向广大社会,从场所的选择等全过程均要给群众以参与的机会。是群众参与下完成的艺术。要与人们的情感相融合,成为人们精神生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。它有一种不可迁移性,如广州的五羊雕塑,是不能移往别处的。公共雕塑要有综合配套设计与建设,它不应该只考虑短期的政治需要,不能服务于一时一地的政治口号。文革期间我们是有着这方面的深刻教训的。当然在特定历史场所树立纪念雕像今后还是需要的。

  现今世界上不少国家,在发展公共艺术上采取了“百分比艺术建筑”(Percent of Art Program)的有效作法,它的基本涵义是: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,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,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。它的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,以有效的立法形式,规定在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,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。人们通常将这种作法称之为“百分比艺术建设”。这种作法的优点是,有了长期立法的强制性保证,就不会因个别领导人员的去留而产生公共艺术兴衰的弊病,更重要的是使公共艺术的建设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。作者曾去一些不小的城市应邀对标志性雕塑的评审,由于缺乏立法的手段,常常一些方案久议而不决。有时已定好的方案,由于个别主持人的离退而不了了之。这恰恰说明各级领导重视的必要性,但有的领导人怕花了巨资后,又对所采用的方案产生争议,在这方面国外一些可行的作法是,由政府设置专司其事的机构,如美国则有由总统任命的公共服务署,它专管公共艺术事业,将所有公家出资的公共艺术的建设与维护均由该署负责,效果良好。各州政府也有这方面的相应机构。重要的是要在观念上解决公共艺术可有可无的陈旧观念,当然发展中会遇到一些麻烦和曲折,但只要认识到它的目的在于培育公众对美的普遍素质,并对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增添文化艺术财富,甚至带来经济效益。例如美国十大城市之一的达拉斯市,在1989年4月11日市议会通过了公共艺术建设条例的法案,它明文规定:凡市府公共工程,均要提拨建设总经费的1.5%作为公共艺术基金。它的分配是1%作为购置公共艺术品及在公共场所安放之用。0.25%作为日后维护和保养公共艺术品之用,另0.25%作为公众参与相关的公共艺术活动之用,如参观、展示、讲演、研习班或传布公共艺术的媒体之用。目的在于引起大众对公共艺术的兴趣。因为公共艺术与艺术家单纯个人作品展示不同,它是属于广大无名大众的,大众拥有对公共空间的使用权,因之一定要有一整套的合理程序,不能独断专行,使公共空间遭到扭曲与破坏,否则必然会遭到公众的不满与抵制,因此就要有大众对公共艺术决策的参与。通常由选出的社区代表来参与,但对公共艺术作者权益也要给予尊重。例如达拉斯市规定,在十年内非经作者同意不能移动和拆除他的作品,当然维护时也要请作者参与。而且还明文规定,市府有关部门日后一旦出售该艺术品时,创作者有权获得售价15%的酬金。如作者去世,他的法定继承人则享有二十年的此种权利。为尊重作者的智慧,市府只能在非谋利的情况下,才可以用二维空间的手段复制这些作品。当然在创作时对作者也有严格要求,其中一项则规定作者每延误一天则罚款50美元。

  人们会问,公共艺术的资金投入之后,它除了公众在精神上受益之外,在经济上是否纯粹是一种单纯的支出呢?回答是否定的,仅以达拉斯市为例,他们认识到公共艺术可以吸收大量的观光者和游客,又能刺激经济增长,仅1990年的经济贡献就达四千四百二十万美元。1984年在洛杉矶市召开奥运会期间,由于置放了大量公共艺术品,不仅提高了它的国际大都市的地位,而且那年商会估计,每投入一分钱就可产生2.4倍的周边经济效益。

  再如美丽的西雅图市,自1973年颁布了公共艺术的百分比法以后,前十年就有了八百余件公共艺术品安置在各地公共场所。因为有了健全和透明度的制度,才取得了巨大成效。

  在一些城市还明确规定了,公共艺术评委任期年限的限制,一般不能超过十年。公共艺术评委应包括建筑师、艺术家、市政工程代表、社区代表,必须作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选择艺术家和他的作品。已安放的艺术品,还要通过问卷调查,让广大群众对其意义和价值进行品评,使艺术品与公众对话,以便更好的确定公共艺术的特定地位。前几年广州市曾以公开让广大群众投票方式评出“广州十佳城市雕塑”


  1996年深圳市南山区政府,以立法的方式确定,从城建经费中提取3%作为建立环境雕塑之用,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举措。它山之石可以攻玉,正在发展中的我国公共艺术事业,有必要很好的总结自己的成功经验,同时也应结合我国的具体条件,由政府以立法的手段,从“百分比艺术建设”的成功经验中,制订出我国发展公共艺术的可操作的法规和法令,既要认识到公共艺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特定地位和作用,也要充分估计到公共艺术会给一个城市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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